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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台:男子为“进孝”购买穿山甲获刑 冤还是不冤?

阿福讲白搭 责任编辑:陈胜 台州在线 台州网络电视台 发布时间:2017年03月01日 14:09 阅读次数:159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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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有句话叫做“百善孝为先”,孝敬长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值得提倡。在天台,有一名中年男子,对家中的长辈非常孝顺。得知自己的外婆生病后,他焦急万分。为了让自己的外婆早日康复,他相信民间偏方,购买了穿山甲给自己的外婆吃。不过,他的孝顺举动,不但没有被相关部门所提倡,反而被法院依法判了刑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
      今年38岁的奚某某来自天台县坦头镇,从小是由外婆带大的。所以,祖孙二人感情非常深。成年后,奚某某对自己的外婆也是相当孝顺。后来,他在得知外婆生病后,心里非常焦急。之后,他听别人说,民间有一偏方,老人生病后,只要吃上几只穿山甲,老人的病马上就会痊愈。得知这一民间偏方后,奚某某开始四处寻找销售穿山甲的地点。但是穿山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严禁猎捕、杀害、出售的,所以,他找了好久都没有找到。2012年9月,他通过不法渠道,购买了一只穿山甲。将穿山甲烧熟以后,骗外婆说是一般的家畜,让其食用。

      2014年5月,他再次通过不法渠道,购买了一只穿山甲,给自己的外婆食用。

      不过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,一年以后,他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的事情,便被森林公安机关获悉了。

      被告人奚某某:“听别人说民间有一个偏方,说穿山甲吃了以后对身体好,能治病。所以在此期间,我买了两只穿山甲给我外婆吃,是出于一种孝心。根本不知道这是要触犯法律的。这根本没想过。后来森林局打电话给我,说我犯法了。以后知道这样是犯法的,这种事情就不会做了。”

      之后,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。天台县公安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,向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之后,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奚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,以被告人奚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。

      穿山甲,地栖性哺乳动物,体形狭长,全身有鳞甲,四肢粗短,尾扁平而长,背面略隆起,共8个物种。多生活亚热带的落叶森林。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

     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浩东:“根据《刑法》第341条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      人们常常认为只有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才是犯罪行为,其实非法买卖或者运输行为也是犯罪行为。

      孝敬长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值得提倡,原本无可厚非。但是,任何人办任何事,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。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,无论是任何人只要是触发了法律,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
    文章来源:阿福讲白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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